中国有没有侦探推理小说?这个问题一直使中外的研究者感到困扰。因为中国古代教育水平不足,一般民众难以获得良好教育,所以断案之类的事基本交予有才识能力的官员办理,由此,中国的侦探推理小说就走了另一条路子,形成有自己传统的公案故事。公案故事从广义上讲,也是推理小说,但与西方的侦探推理小说的模式是相当不同的。
中国古代的法与西方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公案小说的着重点是突出判官是个清官,主持公道,维护正义,这类公案故事最集中的例子就是《包公案》。
包龙图被塑造成一个公正的清官,能为民伸冤,基本上能刚正执法,即使王公驸马犯罪,他也胆敢搬出个龙头铡,杀了再说。其实他只是老百姓心目中的清官化身,故有包青天之称。
《包公案》又叫《龙图公案》,应是晚明时期编成的小说集子。我们从这些小说的背景看,不难发现其中不少包公案故事的时代背景是混乱的,并不是包公生存的宋代。由此可以推断,包公故事是经历了很长时间,人们把历代法官断案的故事加以改装之后,都归纳进了包公案去。这种情况使包公案的内容丰富了,包公于是成了古代中国理想化的青天大老爷。事实上小说中的包公与历史上的包公有很大的出入,他只是小说里典型化了的人物。
《包公案》的影响颇大,由于这部小说集深入民间,故对元明杂剧、明清小说以至晚清的北方戏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元代李行道的杂剧《包待制智勘灰栏记》,自然也是从公案小说中发展来的,这部杂剧甚至影响到西方现代的戏剧,德国戏剧大师布莱希特的《高加索灰阑记》就是包公戏在外国长出的奇花。
包公这个人物虽然比其他中国公案小说的主人公有个性,但他也是个被神化了的青天大老爷,同时也被脸谱化了。包公廉直无私,刚正不阿,忠心耿耿地执行上级的意旨,处处扮演着传统纲常和道德伦理的化身。但包公判案的方式是偏于逼供的,往往是严刑鞫讯,凭着个人的智慧和洞察力来断案,对证物的重视不足,按现代的法律观点,这种人治的方法并不科学,极易构成冤案和错案。包公破案的方法有一些是令人难以信服的,如他的帽子被一股怪风吹掉,帽子飞往哪儿,就追查到哪儿,找出凶手;又如找不出真凶,就求神拜佛,通过鬼神托梦而破案;又如把犯人关在不同的地方,告诉甲说乙已招供,迫甲认罪,用这种背靠背的欺骗方法,取得口供,在现代法学观点来说是违法的。至于屈打成招,则更不可取。
从公案小说可以看出,古代中国法官之判案,往往单凭法官个人的判断,以严酷的方式处理案件,而不重事实与物证。一个如包拯这样的人物,不只要在一个复杂化的社会中将刁钻枉法之徒一一摆平,还得为前任同僚留下的冤狱平反。平反冤狱在中国人心目中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从古到今错案冤狱实在太多,人们盼望平反之心情迫切,是可以理解的。沉冤昭雪,在古代社会只有寄望于青天大老爷。于是公案小说往往以公堂对簿的通俗剧形式结尾,最后来个天理昭彰,善有善报。人们寄望的青天到底是不是真的青天?颇成疑问。
公案小说与西方推理小说的根本不同,在于传统的认知文化上的差异,典型的西方推理小说情节在于证据,重视追寻线索,破解谜团;而中国公案小说则旨在呈现对正义的追求。西方的福尔摩斯只是个凡人,也会犯错和束手无策,但中国的包拯却是文曲星下凡,是神化了的人。
中国公案小说的模式,往往先描写犯罪经过,读者一开始就如看报纸上的新闻一样,对整个案子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但法官却是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摸索,进而推断出真凶。西方推理小说的模式则是侦探与读者同样不知道案情,他侦察到的每一个蛛丝马迹,必同样告诉读者,于是侦探与读者可以在同一条件下,进行推理的竞赛,一步步追出真凶。同样是推理破案,公案小说侧重于判案的描述,而西方侦探小说则把推理过程作为重点。中国的包拯将侦探和法官的角色集于一身,福尔摩斯则只是私家侦探,执法是警察与法官的事了。
包拯依靠的是他个人的精明智慧和直觉,善于察言观色,并能预见征兆,甚至运用他对人性的审察,来判断是非曲直,可以说是主观的方法,而福尔摩斯则是理性的客观的方式。包公是古代仕宦阶级保守道德的代言人,维护着封建制度与伦理,而福尔摩斯是中产阶级出身,他是以局外人的身份来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正义的。
福尔摩斯同样也是维护现有的社会法律秩序,在意识形态上同样是保守的。但是毫无疑问,西方推理小说在社会意识方面,没有像中国公案小说那样充满道德说教,《包公案》往往带有道德教训的意味,着重于对法庭程序的肯定,但西方推理小说,尤其是日本的推理小说,并不着重官方体制意识形态的宣传,甚至揭露出现今社会的种种负面问题。
中国公案小说从现代意识来看,虽然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我们绝不能因此就否定公案小说的价值,它是长期以来受到中国读者欢迎的,连西方的学者也不否认这一点。正因此,荷兰的高罗佩写的「狄公案」系列,就成为西方世界一部脍炙人口的新型中国公案小说了。
高罗佩(Robert Hans van Gulik, 1910-1967)是荷兰的外交家、学者,同时也是一个出色的侦探小说作家,1910年8月出生在泽特芬市(Zutphen)。
讲到高罗佩同中国的渊源,可谓深矣。他早在十八岁时,就在荷兰荷华文化协会办的刊物《中国》上面发表了一篇对《诗经》的研究文章。高罗佩不只通晓中文、日文、藏文、梵文、荷兰文、英文、印度尼西亚文、拉丁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古希腊文、马来亚文等十五国语言文字,而且专修东方文化史,能用中文写作旧体诗,他对中国文化颇有研究,写过不少汉学的著述,其中包括研究古诗源、唐诗、《赤壁赋》的论文,还有讨论中国志怪小说、数学概念和灯影戏的文章,荷兰出版的《大百科全书》,其中关于中国的辞条就是由他执笔的。
「狄公案」系列是高罗佩的传世之作,为什么一个荷兰学者竟能写出一本中国公案小说来呢?高罗佩的中文素养很好,早在1940年,他就找到了一本中国旧小说《狄公案》(《武则天四大奇案》)。这是一本十七世纪末至十八世纪初的中国章回小说,描写七世纪唐代武则天的名臣狄仁杰的故事书,他将这部书译成英文,于1949年在伦敦印了一版限定本,印数极少,只供好友及爱好侦探小说者阅读。
高罗佩由此对唐代文化及狄仁杰这个人物产生了兴趣,于是他以狄仁杰这个人物为中心,开始创作中国公案小说。最初的作品完全依据原来《狄公案》的写法,将三个案件纠缠在一起。他根据狄仁杰的真案,加上中国古代小说中的案例,写出了一本本新的「狄公案」系列来。他在1951年写了两本小说《迷宫案》(The Chinese Maze Murders, 1951)和《铜钟案》(The Chinese Bell Murders, 1951),准备在日本出版,但后来因《铜钟案》有反佛教色彩之嫌,日本出版社拒绝出版,后来转到别处才得以出版。
高罗佩曾翻译中国旧小说《狄公案》,后来又以狄仁杰为主角,创作中国公案小说。此后他写的狄仁杰侦探案就源源不绝出笼了,计有:为什么高罗佩要选择狄仁杰这个人物作为他的侦探小说的主角呢?无疑旧小说《狄公案》(《武则天四大奇案》)对他有很深的影响,高罗佩佩服狄仁杰的断案本领,在《旧唐书》八十九卷的《狄仁杰列传》中,也指出狄仁杰是个相当有能力的侦探,断案能力十分强。「仁杰,仪凤中为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在过去的笔记小说中,由于作者的偏见,有把狄仁杰归为酷吏者,如若按《旧唐书》的讲法,能在一年内断滞狱一万七千件而无冤诉的人,不是酷吏,而是狄青天,可谓断狱如神了。
事实上,狄仁杰一生当过各种官吏,由低层做起,当过判佐、法曹、县令、司马、刺史、郎中、内史、御史、巡抚、都督、元帅、宰相(称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死后还追封为司马、梁国公,可以说是位极人臣,其经历之丰富,自然引起高罗佩的兴趣,可以塑造出一个大侦探的形象来。依照狄仁杰传奇的一生,高罗佩创造出一个新的人物形象,他是基于历史,又不局限于历史,这个小说中的狄公,现在已经成了西方家喻户晓的人物,甚至比包公更出名。
高罗佩为了要创造出一个唐代大侦探兼法官的形象,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他不能凭空编造,而且事事都要按唐初风俗来写,这就得翻阅大量的历史资料和卷籍。
高罗佩精于中国古文,甚至没有用过白话文写作,他自己曾将《迷宫案》译成中文,1953年在新加坡南洋印刷社出版。他的小说完全是用章回体写成的,开头照例一首词,写得不错呢,很概括地把「狄公案」的意义点出来:
运转鸿钧包万有,日星河岳胎鲜。人间万物本天然,恢恢天网秘,报应总无偏。
在位古称民父母,才华万口争传。古今多少圣和贤,稽天行大道,为世雪奇冤。
每回的题目,他也用对仗工整的偶句,而每回结束,也用「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完全按照话本章回小说的套路。外国人写中国公案,而且又写章回体,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堪称一绝。
在艺术成就上,「狄公案」系列不只是一套用章回体写的公案小说那么简单,高罗佩把西方现代的一些观点,融入中国古代的故事中,从内容意识、风格特征、典型塑造以至语言习惯,都将古今中外熔于一炉,并不像《包公案》那样程序化,而是布局离奇,波澜起伏,线索若断若续,虚实相映,情节一层层推出,步步追索,最后才公堂具结,令凶顽伏法,大快人心,叫人拍案叫绝。他将西方的推理手法,妙用在公案小说之中,通过明查暗访,找出真实证据才定案,绝不似《包公案》借鬼神托梦,书中的狄公更像福尔摩斯,而不似包拯。
也许正因为高罗佩是个文学家,他的结构布局与文字语言都十分精到,不只把主人公狄仁杰写得活灵活现,就是其他次要人物,诸如其助手陶干、马荣、乔泰、洪亮,都写得栩栩如生,各有性格。
文:杜渐
发表日期: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