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由美国侦探调查类推理小说作家S.S.范达因(S.S. Van Dine)所发表,内容阐述他了对侦探推理小说的理念。
范氏认为侦探调查类别的推理小说是一种高雅的游戏,一个受人敬重的作者必须基于维护古典推理的理性纯粹,而与读者展开一场公平公正、光明正大的对决。
但是范氏这种严厉到近乎枯燥的教条,即便是在古典推理盛行的年代,也少有人能做到— 除了他自己以外,时至今日就更不用说了。
与其把这二十法则视为不可违逆的金科玉律,倒不如拿来当作评估作品公平性的参考数据,毕竟优秀的侦探调查类的推理作品也不是这几条规则可以局限的。
以下为二十条法则的内容:
一、在解谜的过程中,读者务必拥有与侦探平等的机会。所有的线索必须记述清楚。
二、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手法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诡计愚弄读者。
三、故事情节当中不宜添加恋爱性的趣味要素,以免不合理的情绪扰乱纯属知性的实验。我们要的是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四、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成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按:有一位同样是美国古典推理作家、极端重视逻辑与推论的大佬也玩过这种把戏)
五、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异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答案之处搜寻,等其失败之后再告以「你费尽周章搜寻的东西,其实一开始就在本人口袋里」。此类作者的态度与恶作剧同样恶劣。
六、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调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查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犯下恶行的人。
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本书后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七、 侦探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份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作了。
毕竟, 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恶毒」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来追捕凶手。
(按:这点我持保留意见,国内有位新锐推理作家他的某部作品我很欣赏,但里面没有谋杀案的发生。)
八、侦探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一个根据理性的侦探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跑点就注定输了。
九、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围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胳,更会不当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十、凶手必须是侦探小说中的主要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有一定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承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 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
(按:这点我也持保留意见,端看作者情节的设计与角色刻划。)
十二、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角色身上。
十三、侦探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
当然,侦探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 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
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按:这点说的很中肯,有这些情节还叫推理小说吗?)
十四、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侦探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象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
一个侦探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药不得踰越 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象世界,漫无禁忌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
十五、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
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说 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
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将嫌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十六、侦探小说不宜过于重视长篇大论的说明章节、关乎横生枝节 的文学性饶舌、极其精致的性格分析、与「气氛」的营造。于罪案的记录与推理上,这些事宜所占地位并不重要;它们将抑止情节的进行,导入不合乎主要目的的问题。
侦探小说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出问题、并加以分析、成功的导向结论。当然,为了故事真实生动,适度的说明与性格描写在所必须,一个推理小说作者如能将其文学方面的才能发挥至创造出逼真的现实感,并引起读者对出场人物与问题的兴趣和共鸣,则记录一椿罪案所必要的正当而适切的「纯文学」技法就够了。
侦探小说乃冷静而庄严的工作,读者所以执而读之,并非被文学性的修饰、文体、美丽的写景、或者字里行间流露的情趣所吸引,而是出乎头脑的刺激与智能活动,正如彼等狂 热于球赛乃至字谜游戏那样。
于纽约波洛大球场如火如荼进行的棒球赛中,关乎大自然之美的演说,丝毫无助于提高球迷对这场殊死战的兴趣;在纵横字谜游戏的关 键中夹以语源学或用字法之类的讲解,只会使正在努力的试图将字汇正确的加以组合起来的解谜者焦躁不耐。
(按:这点不太同意,毫无文采而单注重事实的描述与情节的推移,那跟验尸、调查报告也差不多了,既然是小说,一定程度气氛的烘托、营造还必须的。)
十七、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侦探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闯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是属于刑事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当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侦探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的作家予以严惩。
十九、侦探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治游戏是属于另外一种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二十、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侦探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 从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藉此找出凶手。
b. 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 伪造指纹。
d. 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 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 一个无辜的人被认为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 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于入迷药。
h. 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 用相关字来测试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发表日期: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