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朱姓男子与汪姓女子到旅馆开房间,被朱男妻子伙同友人闯入抓奸,朱男、汪女2人赤身在床,但朱妻等人忘了录像,虽在房内找到保险套、卫生纸,但送验结果DNA不是朱男的,疑似是前一对房客留下;朱妻等人的失败“捉奸”行动,不仅告不成对方妨害家庭,甚反因涉嫌侵入住居罪,被检方起诉。
苗栗检警调查,34岁朱男与29岁汪女去年2月17日凌晨投宿苗栗县头份市1家汽车旅馆;朱妻得知后,与柳姓友人等人到摩铁抓奸,当天清晨5点20分左右,以不详方法开启朱男房间1楼后方消防通道门后,冲入房内,发现朱男、汪女2人赤裸在床。
朱妻等人斥骂朱男、汪女,还在摩铁房间内翻搜,找出2个保险套、2张卫生纸后,把朱男、汪女揪到派出所,与丈夫签立协议书,书中写有「朱某某(即男方)于107年2月17日凌晨5时许遭查获于苗栗县头份某家汽车旅馆内与汪某某发生婚外情」。
朱妻控告丈夫、汪女分别涉嫌妨害家庭的婚外情;朱男、汪女也分别控告朱妻、朱妻友人涉嫌妨害自由的侵入住居罪。
朱男、汪女于苗栗地检署侦查庭讯时,坦承案发时同处一室,但坚词否认有妨害家庭犯行,2人都辩称,他们未在汽车旅馆房间内发生男女关系。
但朱妻与同行友人指证历历,坚称有看到朱男、汪女在发生男女关系之事实。不过朱妻说,她们当时数人进入汽车旅馆房间内,她没有拿手机或摄影机拍丈夫、汪女;同行友人也说,他不知道有没有在录像,他没有录像,也没有注意到朱妻有无以手机拍摄。
检察官指出,犯罪事实应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但检警把朱妻在摩铁房间搜出的保险套、卫生纸送验,DNA型别排除来自朱男,分析为前一对房客遗留;而朱妻等人也无诸如摄影或照片等客观证据来足认朱男、汪女确有在汽车旅馆房间内发生交媾行为。
另外,朱妻与丈夫所签协议书内容虽有提及婚外情一情事,但检察官参诸协议书的内容要点在于赔偿、协议离婚、夫妻子女监护权等事项,难仅据协议书内有关婚外情文字,即认2人坦承有在汽车旅馆内发生性行为。
检方综合相关证据,认为朱男2人行为固有值得非议之处,但2人是否有生殖器官接合之情事,尚乏直接证据可资认定,尚难推论朱男2人有相关犯行,认定朱男2人罪嫌不足,不起诉但检方认为,朱妻等人的捉奸行为,在未经朱男、汪女之同意且未有警员到场陪同之下,侵入房间内欲搜集取得2人通奸之证据,已涉犯侵入住宅罪,依法起诉。
作者:彭健礼
发表日期:2021年2月23日